(2017)豫1322执896-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陈付芝与被执行人张海科、张保禄、张小党、张小周、张小军、张小云为赡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2执896-901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付芝与被执行人张海科、张保禄、张小党、张小周、张小军、张小云为赡养纠纷一案中,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了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张海科、张保禄、张小党、张小周、张小军、张小云主动履行了全部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法应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豫1322执896、897、898、899、900、901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豪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吕海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