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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2民初1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吕玉林、梁子中等与王志勇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玉林,梁子中,王志勇,河南省恒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2民初1238号原告:吕玉林,男,196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原告:梁子中,男,1968年7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安阳市砚超木材市场B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超,河南志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志勇,男,197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被告:河南省恒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东大街59号1号楼2单元4层3号。法定代表人:刘超,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吕玉林、梁子中与被告王志勇、河南省恒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玉林、梁子中于2017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被告王志勇、河南省恒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吕玉林、梁子中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志勇、河南省恒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玉林、梁子中撤回对被告王志勇、河南省恒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玉林、梁子中负担。审 判 员  吴淑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王洋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