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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24民初1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临洮县北关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诉刘建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洮县北关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刘建华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4民初1585号原告:临洮县北关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新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培东,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增春,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建华,男,汉族,现年43岁,甘肃省临洮县人。临洮县北关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诉刘建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临洮县北关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和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临洮县北关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用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临洮县北关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余志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