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02执7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9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湖北奥诚铸造材料有限公司与十堰飞远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奥诚铸造材料有限公司,十堰飞远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02执7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北奥诚铸造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经济开发区神鹰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十堰飞远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高新区车神路9号。法定代表人赵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作出(2016)鄂0302财保25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担保人提供担保的房产���现因该案已进入执行程序,无需再提供担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后兴洲所有的位于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办珠海街8号2栋1-4-1号房产(所有权证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号)、担保人王有莲所有的位于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办东岳社区1栋4-7-1号房产(所有权证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黄 可审判员 刘曙光审判员 朱新祥二O二O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何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