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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202执22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9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银川高新区锦恒科技贸易有限公司与宁夏为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银川高新区锦恒科技贸易有限公司,宁夏为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宁夏为民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202执22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银川高新区锦恒科技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银川开发区中苑商业街37号。法定代表人:庄留芳,系银川高新区锦恒科技贸易有限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海涛,系银川高新区锦恒科技贸易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宁夏为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宁夏为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贺兰山南路54号。法定代表人:马卫民,系宁夏为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7年12月13日立案执行银川高新区锦恒科技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宁夏为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石嘴山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宁夏为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登记、不动产登记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宁夏为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银川高新区锦恒科技贸易有限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判员李鑫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胡琨窗体底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