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925民初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健与凌安、孙志琴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健,凌安,孙志琴,吴中海,朱小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5民初752号原告:刘健,男,1977年11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被告:凌安,男,1981年7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被告:孙志琴,女,1979年2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被告:吴中海,男,1976年4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被告:朱小燕,女,1980年2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健诉被告凌安、孙志琴、吴中海、朱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健于2017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健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健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刘健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耀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沈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