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81民初2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项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军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军师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81民初2557号原告:项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董伟,任该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海生,任该社职工。被告刘军师,男,汉族,1961年10月15日,住项城。原告项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刘军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经本院催缴,原告于2017年5月29日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项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冬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亚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