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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民初3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少波与苏江、张焕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少波,苏江,张焕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民初3182号原告:王少波,男,1968年2月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米脂县人,住榆林市神木县,神东集团工人;。被告:苏江,男,1968年2月8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个体;。被告:张焕莲(系被告苏江妻子),女,196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址同上,个体;。原告王少波与被告苏江、张焕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后,原告王少波于2017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少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少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退还原告王少波4800元,下剩200元由原告王少波负担。审判员  张建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兵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