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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8执恢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谢某某申请执行赵某某扶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8执恢85号申请执行人谢某某,女,汉族,住遂平县。被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住遂平县。谢某某申请执行赵某某扶养费纠纷一案,遂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9日作出(2012)遂民初字第13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于同日立案登记进入执行程序。本院在执行中,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豫1728执恢85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蔚执行员 王东升执行员 万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二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