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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2执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9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甄长友、张世武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甄长友,张世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2执102号申请执行人:甄长友,男,195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被执行人:张世武,男,197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身份证号马341122197303100434。申请人甄长友与被执行人张世武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来民二初字第24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张世武于判决生效当季收割后十日内将原告甄长友的家庭承包土地9.42亩,返还给原告甄长友。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据此,本案予以和解并履行完毕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来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来民二初字第246号民事判决书以和解并履行结案。本裁定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明翠审判员  郭跃才审判员  王飞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房云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