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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81民初1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夏xx与王xx、魏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xx,王xx,魏xx,麻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81民初1957号原告:夏xx,女,197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项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克钦,河南平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xx,男,197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项城市。被告:魏xx,女,198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项城市。被告:麻xx,女,198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项城市。原告夏xx与被告王xx、魏xx、麻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克钦、被告麻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xx、魏xx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夏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xx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2.被告魏xx、麻xx对上述借款10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12日,2015年3月15日被告王xx先后两次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为月息3分,并由被告魏xx、麻xx提供了担保;之后原告曾多次找被告进行追要,但上述被告却以各种理由一拖再拖,至今没有归还,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王xx在法定答辩期限内未向法庭提交答辩意见。被告魏xx在法定答辩期限内未向法庭提交答辩意见。被告麻xx辩称,担保是事实,钱是王xx用的,我暂时没有钱。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3月12日,2015年3月15日被告王xx先后两次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月息3分,并由被告魏xx、麻xx提供了担保。原告多次找被告追要,至今没有归还。为此原告诉到法院请求被告王xx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在庭审中变更要求按月利率2分计算),被告魏xx、麻x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及担保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受法律保护。被告王xx借原告夏xx10万元,被告魏xx、麻xx提供担保,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认定。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其本金10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分计算),予以支持。综上所述,被告王xx应当偿还原告夏xx借款10万元及利息,被告魏xx、麻x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欠款不能及时偿还,引起纠纷应负全部责任。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xx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夏xx借款10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分计算、从2015年3月15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魏xx、麻x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王xx、魏xx、麻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凡宇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丁浮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