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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81执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9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王翠莲与云南乾泰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翠莲,云南乾泰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81执364号申请执行人王翠莲,女,汉族,1947年3月6日出生,云南省安宁市人。委托代理人龙泽祥,男,汉族,1974年12月5日出生,云南省安宁市人。被执行人云南乾泰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国江,执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佳,云南乾泰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特别授权代理。关于王翠莲与云南乾泰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作出的(2016)云0181民初21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翠莲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继续履行双方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合同编号:云乾昆契合字13[01]CY00015号),及逾期交房违约金,案件受理费2595元,执行费50元。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执法承诺书和廉政监督卡,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本院依法进行如下调查:(1)向金融存款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可供执行;(2)向房地产管理交易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已被查封;(3)通过车管所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辆信息。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王翠莲,经询问申请执行人王翠莲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履行能力弱,有其他案件在本院执行,其财产正在处置中,致使本案暂时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翠莲对此无异议并签字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洪审判员 徐树荣审判员 道永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金传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