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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3执1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肖环青与吕少洲、黄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环青,吕少洲,黄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23执1402号申请人肖环青。被执行人吕少洲;被执行人黄静。本院在执行肖环青与吕少洲、黄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峡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3民初15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付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松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