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6民特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9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赵春明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春明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26民特2号申请人:赵春明,男,汉族,生于1954年5月18日,住河南省邓州市。申请人赵春明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赵春明称,申请人赵春明与赵桂英系父女关系。因赵桂英于2012年2月从淅川县厚坡镇王寨村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满4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宣告赵桂英失踪,并指定赵春明为赵桂英的财产代管人。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赵桂英,女,1984年10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号,原住河南省××镇××村河北26号,系申请人赵春明的女儿。赵桂英与丈夫吴书展共育有一子,取名吴国栋,现跟随申请人赵春明共同生活。吴书展于2012年2月28日因病死亡。赵桂英于2012年2月外出,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赵春明申请宣告赵桂英失踪后,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卢艳艳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赵桂英仍然下落不明。上述事实由申请人提供的户口薄复印件、相关户籍证明、淅川县厚坡镇王寨村民委员会证明及本院对申请人作出的调查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赵桂英自2012年2月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两年,现法定公告3个月期限已满,至今仍未出现,确应依法推定其失踪,故申请人赵春明请求宣告赵桂英失踪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赵桂英失踪。指定赵春明为失踪人赵桂英的财产代管人。本案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玉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