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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21执1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徐立顺、张有聪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立顺,张有聪,徐传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21执1571号申请执行人:徐立顺,男,197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申请执行人:张有聪,男,1966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被执行人:徐传飞,男,196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执行张有聪、徐立顺申请执行徐传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1121民初2617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徐传飞应支付申请人张有聪、徐立顺案款219154元,承担案件诉讼费2557元、执行费3226元,合计224937元,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现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徐传飞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1121执157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祝少波审判员  胡建民审判员  谢建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郑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