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8执1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9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杨广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杨广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7)冀0108执1129号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杨广辉,男,1992年1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被执行人杨广辉盗窃一案,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08刑初23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杨广辉缴纳罚金6000元,但被执行人杨广辉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广辉银行存款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闫丁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