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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1执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孙立席与耿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立席,耿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1执983号申请执行人:孙立席,男,1958年8月8日生,汉族,江苏省新沂市人,住新沂市。被执行人:耿武,女,1958年6月6日生,汉族,江苏省新沂市人,住新沂市(已拆迁)。申请执行人孙立席与被执行人耿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12)新民初字第03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7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耿武给付借款本金118300元、利息及诉讼费。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限制高消费令、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于2017年2月2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余额、工商登记、车辆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余额、工商登记及车辆信息。3、向新沂市不动产登记局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房产信息;4、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经核实被执行人在新沂市财政局有工资收入,2017年3月8日,扣留被执行人在新沂市财政局的工资收入150,000元。5、于2017年3月11日提取被执行人财政收入85000元,扣除执行费1000元,余款84000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7年5月28日通过谈话的方式将本院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本院共执行到位案款84000元,对于尚未执行到位的案款,因所扣留的被执行人工资收入暂不符合提取条件,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科学审 判 员  曹 伟代理审判员  薄顶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秉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