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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91执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赵英文、杨宝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英文,杨宝刚,郭成,张家口神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全文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91执377号申请执行人赵英文,女,1952年8月6日出生,住张家口市桥东区。申请执行人杨宝刚,男,1978年3月24日出生,现住同上。被执行人郭成,男,1968年9月1日出生,住所地张家口市桥西区。被执行人张家口神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郭成,该公司经理。赵英文等申请郭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赵英文、杨宝刚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经审查发现,申请执行人所依据的法律文书及生效证明均系复印件,电话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原件,均无回应。现因无法确认执行依据是否真实有效,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赵英文、杨宝刚的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志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