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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1民初5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解某某诉黄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1民初5371号起诉人解某某,女,1977年4月10日生,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起诉人解某某以黄某某为被告向本院递交诉状,请求法院判决:1、分割原、被告同居期间共同购买的位于广西南宁江南区金凯路51号隆源华府6号楼1单元605的房产,并判令该房产归原告所有;2、分割原、被告同居期间共同购买的车牌为云XXXX**大众汽车,并判令由被告支付原告购车款项72590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经本院审查认为:起诉人诉请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住所地不在我院辖区,故我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对解某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至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云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志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