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4执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冯杰、王永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杰,王永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84执117号申请执行人:冯杰,女,197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被申请执行人:王永丰,男,197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杰与被执行人王永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高民初字第433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龚万桥人民陪审员 刘庆辉人民陪审员 龚 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锁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