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3执2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莱州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希刚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州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希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3执2890号申请执行人:莱州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负责人:梁明,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希刚,男,1973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莱州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希刚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莱州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本院(2016)鲁0683民初199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张希刚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希刚的银行存款6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史英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