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民一初字第164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安阳市中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南钢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市中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河南钢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一初字第1640号之二原告:安阳市中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东风路中段。法定代表人:赵凤莲,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文宏,男,1945年5月25日出生,住安阳市龙安区,该公司员工。被告:河南钢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文峰小区11号楼。法定代表人:胡晓琳,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强,男,197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市中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南钢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安阳市中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河南钢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市中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河南钢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阳市中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艳丽审 判 员 刘亚峰审 判 员 和晓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汪 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