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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6民初1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安阳市兴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安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市兴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安禄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6民初1053号原告:安阳市兴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安钢大道与太行路丁字路口西门面房10-11号商铺。法定代表人:魏涛,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芳,男,该公司员工。被告:安禄,男,197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原告安阳市兴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市兴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阳市兴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于利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