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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9001民初1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许玉霞与周岩、党路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玉霞,周岩,党路明,济源市荣祥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9001民初1094号原告许玉霞,女,196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委托代理人崔永鹏,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小燕,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周岩,男,198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告党路明,女,198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济源市荣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沁园北路78号法定代表人周岩,总经理。原告许玉霞与被告周岩、党路明、济源市荣祥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祥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2017年4月25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玉霞委托代理人崔永鹏、陈小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岩、党路明、荣祥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玉霞诉称:被告周岩、党路明系夫妻关系,周岩系荣祥公司法定代表人。2014年9月24日和10月17日,被告周岩分别向其借款110000元和520000元,均约定借款期限六个月,月息1.5%,由荣祥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偿还借款及利息。请求三被告连带偿还借款630000元及利息(其中110000元自2014年9月24日开始计算,520000元自2014年10月17日开始计算,均至还款之日按月息1.5%计算)。被告周岩、党路明、荣祥公司均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周岩和党路明于2011年2月14日在济源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14年9月24日,原告与被告周岩、荣祥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周岩向原告借款110000元,期限六个月,利率为月息1.5%,荣祥公司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日,周岩和荣祥公司给原告出具一份支付凭证,载明原告给付周岩110000元,荣祥公司给原告出具承诺函,承诺借款期满如借款人不能按期足额还款,其公司承诺在到期之日起三日内代为偿还本息。2014年10月17日,原告再次与被告周岩、荣祥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周岩向原告借款520000元,期限六个月,利率为月息1.5%,荣祥公司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日,周岩和荣祥公司给原告出具一份支付凭证,载明原告给付周岩520000元,荣祥公司给原告出具承诺函,承诺借款期满如借款人不能按期足额还款,其公司承诺在到期之日起三日内代为偿还本息。借款期限届满后,上述630000元及利息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以上事实有被告周岩和党路明婚姻登记审查处理表、借款合同、承诺函、支付凭证和原告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周岩在其和党路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借款,该债务系周岩和党路明的夫妻共同债务,债务应当清偿,现原告要求周岩和党路明共同偿还借款630000元及利息,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荣祥公司为上述借款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现原告要求被告荣祥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岩、党路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许玉霞630000元及利息(其中110000元自2014年9月24日开始,520000元自2014年10月17日开始,均按月利率1.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被告济源市荣祥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00元,由被告周岩、党路明负担,被告济源市荣祥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常维帼人民陪审员  卫志旭人民陪审员  王冬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佳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