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1执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夏春生、韩月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春生,韩月春,彭传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1执276号申请执行人:夏春生,男,195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申请执行人:韩月春,女,195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彭传忠,男,196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夏春生、韩月春与被执行人彭传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6)鲁1521民初152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查询结果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阳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521民初15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剩余标的额14915元及利息、诉讼费172元、执行费124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偿付。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立强审 判 员 赵永辉人民陪审员 陈风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守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