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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02民初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王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102民初219号原告王某。被告冯某。原告王某与被告冯某��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冯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子女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600元抚养费至2028年1月;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9年原、被告自行恋爱,2010年8月生一女儿王变变,××××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3年1月25日生一儿子王亮亮,现均随原告生活。双方短暂相处,草率结婚,因生活习惯、人生观、价值观不同,导致双方经常争吵,无法共同生活。被告辩称,同意离婚,但要求原告支付损害赔偿100000元,不承担抚养费,共同财产折价50000元补偿被告。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8年秋天,原、被���经原告哥哥介绍认识,2009年农历腊月24日举行婚礼,2010年农历8月15日生女儿王变变,2013年农历腊月14日生儿子王亮亮,现均随原告生活。××××年××月××日原、被告在临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发生争吵后,被告将共同购买的雪弗莱轿车开走,原告认可还欠被告父母5000元,原告也有欠自己亲戚的15000元。婚后原、被告将原告父母修建的两孔窑洞进行装修。本院认为,原、被告争议的唯一焦点是原告有第三者,原告矢口否认,被告同意离婚的条件是原告支付损害赔偿100000元,共同财产折价50000元补偿被告,不承担抚养费,如此苛刻的条件,作为一个以打工为生的原告,可谓天文数字,此条件足以说明,被告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同意离婚。原、被告共同生活近10年,儿女双全,幸福和睦的一家,如被告所述,原告有第三者,原告应悬崖勒马���回头是岸,如原告起诉状所述,重新审视自己的人生观、价值观。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郝海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谢莉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