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5执2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碧伟业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207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80220XXXX)。法定代表人:栗延秋,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金碧伟业印刷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0301XXXX)。法定代表人:赵尔堂,职务不详。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通印刷)与北京金碧伟业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碧伟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15民初64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盛通印刷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金碧伟业给付79.483946万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金碧伟业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金碧伟业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金碧伟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盛通印刷申请执行的案款79.483946万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未受清偿。现申请执行人盛通印刷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金碧伟业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被执行人签字确认,被执行人金碧伟业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京0115民初648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潇代理审判员  马元凯代理审判员  赵 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