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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91执2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王云才、王明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王云才,王明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91执2819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五彩城K区1栋-1号。负责人:李晓林,行长。被执行人:王云才,男,1984年9月1日生,蒙古族。被执行人:王明非,女,1983年10月25日生,汉族。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春 峥审判员 刘 建 光审判员 白 力 忠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科(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