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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302执1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8-07-10

案件名称

赵玉山、姜荣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燕飞,赵玉山,姜荣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302执1597号申请人钟燕飞,男性,1950年2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汉族,住惠州市惠城区鹅岭北路**号*楼。被执行人赵玉山,男性,1956年7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汉族,住惠州市惠城区麦岸路*号*栋***房。被执行人姜荣广,男性,1962年7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汉族,住惠州市惠城区马路下**号。关于申请执行人钟燕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玉山、姜荣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惠城法民一初字第336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文书确定:一、被告赵玉山、姜荣广确认欠原告钟燕飞借款本金共300万元,该借款由被告赵玉山、姜荣广共同偿还,于2016年12月31日前还清。二、对以上借款利息原告钟燕飞予以放弃;以上债务不需要第三被告和平县三鑫永泰矿业有限公司承担责任。三、如被告赵玉山、姜荣广未依约偿还,原告钟燕飞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如被告赵玉山、姜荣广依约偿还了以上借款本金,原告钟燕飞愿意解除对第一、第二被告在第三被告处股权的查封。本案案件受理费3296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16480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两被告承担。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赵玉山、姜荣广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了保证本案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姜荣广名下所有的惠州市龙丰楼【房产证号:C3××41号、建筑面积:99.70平方米】的房地产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黄志平审 判 员  陈伟强人民陪审员  刘雪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 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