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02民初2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吕东宝与王万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东宝,王万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2民初2116号原告:吕东宝,男,1960年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被告:王万相,男成年,汉族,居民,现住址。原告吕东宝诉被告王万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住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致使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吕东宝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海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匡姗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