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02执2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胡银树、周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银树,周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02执2534号申请执行人:胡银树,男,196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衢江区。被执行人:周德,男,195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本院在申请执行人胡银树与被执行人周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穷尽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的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依法对被执行人予以查找,先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323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实现的债权金额为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姜春生审 判 员 吴雯雯代理审判员 郭俊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海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