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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2执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许彪申请执行贺彦萍、伍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扣留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彪,贺彦萍,伍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560号申请执行人许彪,男,1974年9月29日,汉族,住贵州省原盘县。被执行人贺彦萍,女,1982年2月9日生,彝族,住贵州省盘县。被执行人伍稀,女,1979年3月1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许彪申请执行贺彦萍、伍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盘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0222民初54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贺彦萍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息31800.00元,2017年3月1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被执行人伍稀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息31800.00元,2017年3月1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各承担325.00元,各承担本案执行费427.00元,被执行人至今款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贺彦萍上、伍稀均系教师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从2017年6起每月扣留被执行人贺彦萍在中心校的工资收入人民币3000.00元,暂扣足人民币32552.00元。二、从2017年6起每月扣留被执行人伍稀在盘县的工资收入人民币2500.00元,暂扣足人民币32552.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文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甘琦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