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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5执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李洪建、仝兆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洪建,仝兆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5执374号申请执行人:李洪建,男,196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下岗职工,住郓城县。被执行人仝兆申,男,1964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洪建与被执行人仝兆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郓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725民初5627号民事判决书,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仝兆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仝兆申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院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立案后,经查询银行无存款,被执行人仝兆申在本院有申请执行案件,另案在法院有案件款,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郓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5民初56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兴起审判员  刘晓明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温洪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