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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5执3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浠水县国土资源局与李立志处罚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浠水县国土资源局,李立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5执3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浠水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浠水县清泉镇闻一多大道81号,组织机构代码:01128321-0。法定代表人:潘呈全,局长。被执行人:李立志,男,196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浠水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李立志行政处罚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立志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立志在中国工商银行18×××46账户的存款人民币5677.4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余国华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建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