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民终3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钱全良与杨胜富、陆秀凤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钱全良,杨胜富,陆秀凤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民终36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钱全良,男,汉族,1969年4月24日生,住溧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晓鹏,江苏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辉,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胜富,男,汉族,1954年7月18日生,住溧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杰,江苏常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陆秀凤,女,汉族,1953年11月26日生,住溧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琴娥,江苏常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钱全良因与被上诉人杨胜富、陆秀凤合伙纠纷一案,不服溧阳市人民法院(2015)溧天民初字第7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应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溧阳市人民法院(2015)溧天民初字第76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溧阳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钱全良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76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谢唯立审判员 陈 卫审判员 王 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邹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