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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民终3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钱全良与杨胜富、陆秀凤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钱全良,杨胜富,陆秀凤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民终36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钱全良,男,汉族,1969年4月24日生,住溧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晓鹏,江苏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辉,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胜富,男,汉族,1954年7月18日生,住溧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杰,江苏常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陆秀凤,女,汉族,1953年11月26日生,住溧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琴娥,江苏常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钱全良因与被上诉人杨胜富、陆秀凤合伙纠纷一案,不服溧阳市人民法院(2015)溧天民初字第7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应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溧阳市人民法院(2015)溧天民初字第76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溧阳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钱全良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76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谢唯立审判员  陈 卫审判员  王 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邹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