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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82执恢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杨美菊与王大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美菊,王大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82执恢201号申请人杨美菊,女,1970年2月2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大军,男,1963年10月10日生,汉族。杨美菊申请执行王大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杨美菊依据生效的(2016)豫0782民初369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1月4日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借款51000元,执行费,65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当事人双方自行和解,申请人同意法院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笫(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782民初369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裴 峰代理审判员 王 毅代理审判员 朱新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