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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529执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金与斯琴巴特尔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镶白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斯琴巴特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正镶白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529执210号申请执行人张金,男,牧民,现住正镶白旗。被执行人斯琴巴特尔,男,身份证住址正镶白旗。申请执行人张金申请执行斯琴巴特尔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2529执336号执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斯琴巴特尔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斯琴巴特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调查斯琴巴特尔在正镶白旗财政局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一、2017年6月开始,从被执行人斯琴巴特尔的工资收入当中每月扣划人民币柒佰元整(700.00元),共计扣划人民币陆万贰仟贰佰零伍元整(62205.00元),扣完为止。二、扣划款项每半年提取一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阿力德尔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