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5执1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晏宁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晏宁,徐东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1010号申请执行人:晏宁,女,197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被执行人:徐东华,男,196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晏宁与徐东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15民初5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晏宁于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东华按照民事判决书给付申请人14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56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徐东华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徐东华名下未有可供执行的房屋、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徐东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晏宁申请执行的案款1400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560元未受清偿。经申请人晏宁签字确认,被执行人徐东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京0115民初5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元凯审判员 杨 潇审判员 赵 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君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