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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行终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麻城市能建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麻城市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麻城市能建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麻城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11行终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麻城市能建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麻城市桃园新村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1MA48AT566H。法定代表人王建伦,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麻城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麻城市金桥大道,组织机构代码01125548X。法定代表人黄国元,该局局长。上诉人麻城市能建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能建物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麻城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行政行为一案,不服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2016)鄂1181行初3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一审法院查明:1997年3月,麻城市能建有限责任公司、麻城市能建公司分别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9703021号红线图和97麻土分第004号建设用地批准书。红线图记载土地使用权总面积5301平方米、其中代征面积855平方米。同年10月,国土、规划、管委会等部门共同实地放线确定界址。麻城市能建有限责任公司、麻城市能建公司已使用(含代征面积)3961平方米。后王建伦以市国土局未经其同意,亦未通过其他合法程序将余下1340平方米非法侵占和处置向麻城市黄金桥开发区管委会反映。2013年11月,麻城市黄金桥开发区管委会召集市国土局等单位进行调查和核实。其后,市国土局认定能建有限公司超原批准土地使用权面积360.18平方米。现能建物流公司诉请确认市国土局非法侵占和处置1340平方米土地行政行为违法并返还该134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一审另查明,能建物流公司于2016年7月8日经麻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成立。该公司与麻城市能建有限责任公司、麻城市能建公司没有承继关系。能建物流公司与市国土局之间亦没有发生用地的征拔关系。2014年10月和2015年6月,麻城市能建公司、麻城市能建有限公司分别提起了与本案相同讼争土地的诉讼,两个公司经查均没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工商注册登记,一审法院均以麻城市能建公司、麻城市能建有限公司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驳回以这两个公司名义提起的诉讼。一审法院认为,能建物流公司与市国土局之间没有发生用地的征拔关系,其提起的行政诉讼主体资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能建物流公司要求确认市国土局侵占和处分134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的诉请无事实根据,其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2013年11月市国土局等单位对能建物流公司所起诉的事实进行过调查和核实,此时能建物流公司就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被侵害,其起诉期限应当从此时开始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二年的规定,能建物流公司的起诉显然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起诉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裁定驳回能建物流公司的起诉。上诉人能建物流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未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程序违法,且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支持其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本案中,能建物流公司于2013年11月在市国土局等部门对该公司所诉相关事实进行过调查和核实时就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被侵害,其起诉期限应当从此时开始计算。能建物流公司于2016年8月4日起诉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能建物流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能建物流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本判决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吕子雄审判员  李 军审判员  王爱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