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22民初2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守华英与赵桂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守华英,赵桂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民初2176号原告:守华英,女,生于1982年10月11日,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坡林(系守华英之夫),男,生于1978年10月1日,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赵桂兰,女,生于1956年3月8日,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清玉(系赵桂兰之夫),男,生于1958年3月6日,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原告守华英与被告赵桂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守华英于2017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守华英撤回对被告赵桂兰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守华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70元,由原告守华英负担。审判员 王永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文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