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1执3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聊城市东昌府区昌顺枕套批发部、孟玲森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聊城市东昌府区昌顺枕套批发部,孟玲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1执3003号申请执行人:聊城市东昌府区昌顺枕套批发部。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香江市场金海西一街**号。经营者马树强,男,1971年6月2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山区东华社区26委*组,现住聊城市水岸新城亲水园小区*号楼*单元*层*户***室。身份证号码:2304071971********。被执行人:孟玲森,男,1986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申请执行人聊城市东昌府区昌顺枕套批发部与被执行人孟玲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阳谷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鲁1521民初34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判决书确定:被告孟玲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聊城��东昌府区昌顺枕套批发部货款3252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案件受理费307元由被告负担。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聊城市东昌府区昌顺枕套批发部于2016年12月16日向阳谷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借款本金3252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1月18日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工商登记信息,经本院采取以上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阳谷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1民初34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执行标的额3252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案件受理费307元及���请执行费387元,被执行人未偿付。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鹿 伟审 判 员 刘玉胜人民陪审员 张宗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