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执1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诚、夏成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诚,夏成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1245号申请人:陈诚,男,196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夏成宝,男,197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执行陈诚与夏成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夏成宝在银行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夏成宝在定远县农村商业银行定城镇支行的帐户,帐号:10×××24,冻结金额为1908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汇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齐福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