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行申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罗在林、罗在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行申359号罗在林、罗在东诉桐柏县房产管理中心,第三人罗在超、罗在斌、罗在明、罗在玉、罗在英、刘贵芳房屋登记一案,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8日作出(2016)豫13行终278号行政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罗在斌、罗在玉、罗在英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审查认为,罗在斌、罗在玉、罗在英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张立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秦娜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