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2民初1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赵振国与郭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振国,郭立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2民初1628号原告:赵振国,男,195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冬青,女,195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系原告的妻子。被告:郭立新,男,196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振国诉被告郭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赵振国于2017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振国撤诉。案件受理费730元,减半收取计365元,由原告赵振国负担。审判员 李 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倩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