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凤执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志远与被执行人杨忠书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志远,杨忠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168号申请执行人杨志远,男,汉族,生于1955年3月1日,云南省凤庆县人,住凤庆县。被执行人杨忠书,女,白族,生于1969年2月27日,云南省凤庆县人,住凤庆县。申请执行人杨志远与被执行人杨忠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凤庆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6日作出(2015)凤民初字第32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杨忠书未按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杨志远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受理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杨忠书下落不明,经查询银行账号无存款余额、无动产车辆、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已被本院列为失信人员,故申请人杨志远特向凤庆县涉诉特困群体执行救助金管理委员会申请给予司法救助10000.00元,剩余10000.00元申请人杨志远自愿放弃,同意结案。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符合救助条件,已予救助10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凤庆县人民法院(2015)凤执字第16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源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红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