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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3民初30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冉某某与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3民初3000号原告:冉某某,男,汉族,1991年10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森勇,重庆市忠县东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一般代理。被告:刘某某,女,汉族,1990年3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冉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冉某某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冉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冉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啟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昌金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