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1执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张定均与王德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定均,王德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1执158号申请执行人张定均,男,汉族,1954年8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区。被执行人王德财,男,汉族,1969年10月20日出生,住重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渝0151民初34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后向被执行人王德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德财偿还申请执行人张定均借款以及律师费共计190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查明,经本院四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外出务工下落不明,暂无可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51执15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再次申请执行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涛审判员 郑德伟审判员 周大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