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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621民初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山阴��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21民初234号原告:李某,男,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住山阴县。被告:王某,男,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住山阴县。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18300元,减半收取计9150元,由李某负担。审 判 长  赵宝林审 判 员  张兴录人民陪审员  李 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治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