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525民初2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国栋、曾启干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栋,曾启干,固始龙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5民初2528号申请人:李国栋,男,汉族,1971年12月13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新密市,现住址河南省郑州市。被申请人:曾启干,男,1970年1月16日出生,住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被申请人:固始龙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固始县城关王审知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石国东。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国栋与被申请人曾启干、固始龙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泽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国栋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龙海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龙海新城名郡》住宅小区的在建工程属于曾启干的部分采取保全措施,对曾启干到期和未到期债权及财产进行保全,两项合计保全财产价值为600万元。申请人李国栋并提供了以张泽贵名义的银行存款500万元(提供了银行存款证明书,存款金额500万元)进行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为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转移财产,妨碍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曾启干个人财产和在固始龙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龙海新城名郡》住宅小区在建工程中属于曾启干的财产(价值600万元为限);查封、冻结期间,不得转移、损坏被查封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饶培杰审 判 员  吴国磊人民陪审员  朱 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兴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