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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25民特3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陈甲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甲,陈乙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5民特3146号申请人:陈甲。申请人:陈乙。本院在2017年5月26日受理申请人陈甲、陈乙民间借贷纠纷确认调解协议申请后,依法指定审判员李莉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陈甲、陈乙自愿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陈甲、陈乙向本院申请撤回确认申请,经审查确属自愿,其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陈甲、陈乙撤回确认申请。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珠峰 来自: